4月17日晚,陕西延安黄龙县的沈先生参加了一场在渭南澄城县组织的酒局。席间,他与同席者李某某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,进而演变为肢体冲突,沈先生头部被酒瓶击打。酒局散场后,沈先生独自驾车离开,次日被发现在延安洛川县一高速口附近的车内离世。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。

沈先生的妻子李女士介绍,4月17日晚,沈先生应朋友之约参加酒局,当晚并未直接回家。次日凌晨,他开车从洛川县石头镇下了高速,可能因头部不适,在高速口附近的一个村子里停车休息,但再也没有醒来。早晨6点左右,村民发现沈先生头低垂着坐在车的后排,以为他在打游戏。到了9点,又有村民发现他还是一个姿势,凑近查看才发现他已经僵硬了。村民报警后,刑警确认他已经死亡,并将遗体送往殡仪馆。

李女士表示,沈先生身体一直很健康,没有得过病。她从当天晚上参加酒局的人那里了解到,沈先生和李某某在吃饭时发生了冲突,被对方用酒瓶子打了头,导致了死亡。4月19日法医对他进行了解剖尸检,也确认他头部受到了创伤。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,沈先生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。澄城县公安局针对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,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,对该案立案侦查。
沈先生今年43岁,家中还有两个孩子,一家人主要靠务农以及贩卖水果为生。李女士表示,家里的顶梁柱走了,他们母子三个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,希望法律能对这件事情有一个公正的裁决。
为了解事发当晚的具体情况,记者联系到当晚酒局的参与者之一李先生。李先生回忆说,沈先生是李某某的朋友,两人平时关系比较好。4月17日中午,沈先生就已经和李某某一起喝过酒。当晚,李某某、李先生等5人在一家餐厅吃饭,中途沈先生被李某某叫来。当时看到他身上有酒气,还提醒他是不是不能再喝了。据李先生描述,当晚六人共喝了一箱多啤酒,随着酒意渐浓,气氛发生了变化。李某某觉得沈先生话有点多,劝他找个酒店去睡一觉,后来二人就发生了口角。争执中,李某某用酒瓶在沈先生头上打了一下,沈先生反应过来后,也以同样的方式还击了一次。紧接着,李某某再次用酒瓶击打了沈先生头部。众人见状,赶紧将二人拉开。当时看着两人头部都没有明显外伤,似乎并无大碍。但因为发生了这样的冲突,沈先生非常生气,说要报警。如此情形下,酒局无法继续,李某某和其他四人陆续离开餐厅,沈先生则最后离开。
对于此事,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,本案中,酒局冲突中动手打人的李某某已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,将承担严厉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结合本案鉴定意见,死者沈先生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,李某某两次持酒瓶击打沈先生头部的伤害行为,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,完全符合故意伤害(致人死亡)的定罪标准。同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,李某某还需承担全部或主要民事赔偿责任,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处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等损失,法院会结合其是否认罪认罚、积极赔偿、取得谅解等情节综合确定最终刑期与赔偿数额。
赵良善表示,本案其余酒局参与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,但因存在法定过错,需承担相应次要民事侵权责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事发时多名同席人员目睹双方肢体冲突、明知沈先生头部遭酒瓶击打受伤且大量饮酒,仅简单拉开双方,未及时检查伤情、送医救治,也未有效劝阻、制止沈先生酒后独自驾车,未尽到共同饮酒场景下的安全救助、风险劝阻义务,存在明显过失。同时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,多人分别实施过失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,应当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。此外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,沈先生自身酒后驾车、未及时就医存在自甘风险的过错,可依法酌情减轻其余参与者的赔偿比例。
从法律层面而言,本案为各类社交酒局的风险防范与事后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。事前层面,依据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相关规则,共同饮酒参与者负有相互救助、制止暴力、劝阻酒驾的法定义务,私下订立的酒局免责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,属于无效协议,无法免除法定责任,席间出现冲突、受伤、醉酒等情形,必须及时制止、送医、劝阻危险驾驶行为。事后维权层面,受害人家属可依法同步推进刑事追责与民事索赔,在刑事程序中跟进侦查、起诉、审判全过程,督促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施暴者,同时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,向施暴者及有过错的同席人员主张全部经济损失;经济困难的家属可申请法律援助,依法维护家庭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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